关于山特是中国第一起涉外商标的案件
发布日期: 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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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上大量不法商家打着“某某山特”或“山特某某”的口号,如“美国山特”、“北京山特”、“香港山特”、“珠海山特”、“南海山特”或“BJSTK”、“HKSTK”、“JZSANTAK”、“CSTK”等等,这些产品均不是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的UPS,山特UPS商标为STK和SANTAK
当时1990年8月22日,《人民日报》第四版头条刊登了国家工商总局最新的新闻发言,标题为:“抗拒我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合法裁决,山顿公司将受查处”。这篇报导中提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龚晓兰今天就香港山顿公司抗拒我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一事举行新闻发布会。这位发言人说,香港山顿公司在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撤销它的SANTAK商标之后,不仅拒不交出商标注册证,而且继续使用这一商标。更为严重的是,这家公司还利用一些传播媒介散发所谓“郑重声明”,捏造事实,诋毁我执法机关。对此,国家工商局已通知有关省市工商局依法查处这家公司在大陆的违法行为。
然而,面对商评委撤销SANTAK商标的裁定,香港山顿公司却召开新闻发布会,散发“郑重声明”等材料,宣称商评委裁决此案有徇私枉法、接受山特公司宴请等问题。1990年8月27日的《中国工商报》刊登了商评委负责人对此事件的全面回应,详细介绍受理案件的全部过程和裁决的事实依据,并指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商评委对本案的裁定属于终局裁定。
由于当时中国尚无《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和《民法通则》,商评委的裁定依据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和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任何人可以将《注册不当商标撤销裁定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数据来源:C114中国通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