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类商标分类表
发布日期: 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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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类商标分类表
包括: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注释】
本类尤其包括:
空气调节装置;
电或非电的暖床器,暖水袋,长柄暖床炉;
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
电水壶;
电烹调用具。
本类尤其不包括:
【方法/流程】
1101照明用设备、器具
1102喷焊灯
1103汽灯,油灯
1104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
1105制冷、冷藏设备
1106干燥、通风、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
1107加温、蒸汽设备(包括工业用炉、锅炉)
1108水暖管件
1109卫生设备
1110消毒和净化设备
1111小型取暖器
1112不属别类的打火器具
1113核能反应设备
【注意事项】
不包括汽灯、油灯、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冷藏车、机车锅炉、锅驼机锅炉、蒸汽机锅炉、盥洗室用具